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回答 答:當建商負責人過世,胡小姐透過管道得知兒女選擇放棄繼承,建議應先確認此消息的可信度有多高,有可能發生建商負責人的兒女不只有正房所生,若有其餘子女未放棄繼承權,當初簽定的合約關係則有其延續性;每年的5月為報稅時節,可等所得稅申報完畢後,較能明確查出繼承權事宜。 若確定無人繼承時,又分為2種情況而定。第1種是居住的房屋在建商名下,當初簽定合約時的規定,居住者將無息貸款付清後,建商再辦理過戶手續,居住的房屋仍歸建商所有,負責人可自由將房屋辦理抵押貸款;未來可能面臨其他債權人將房屋拍賣,胡小姐應備齊過往簽約時的完整資料,尋找律師協助處理債權與債務關係。 第2種情況為房屋已在胡小姐的名下。建商將建物抵押貸款,以當其餘工程的周轉金,推測購屋簽約時設定,居住者將購屋款的1/10償還後,建商負責人再將銀行貸款塗銷,建議應先查看貸款金額的應繳成數還剩多少,再衡量房屋價值及應繳金額多寡。 | |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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契約簽定宜採公司名 購屋者與建商辦理無息貸款時,應謹記3大原則。首先,若簽約時建商有設定貸款,應明文規定建商要背負貸款繳交,並與銀行貸款應不超過消費者無息貸款的1/10。 契約簽定的買賣方,賣方最好用建商的公司名;若使用自然人,買賣轉移較無保障。最後,若房屋當初為建商名下,合約應載明所有權人何時移轉,並確保抵押權登記時,買方為第1順位。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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